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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雨污合流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来源:谷腾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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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实现年底前特区内污水处理率基本达到50%,污水规划时应采取的措施


      1999年4月,深圳市政府提出争取在年底前特区内污水处理率基本达到50%,这就要求雨污合流的问题必须立即着手解决。首先,要及时调整污水规划,规划单位和建设单位紧密配合,对污水管网不配套的地方进行整改。目前,深圳市正在制定2010年特区污水规划,应该吸取以往对人口增长和城市建设规模估计不足的失误,根据近年来的发展趋势,遵照以下大原则进行:


      2.1 调整污水系统,并保证现状污水大系统基本不变


      污水量经复核后应尽量利用现状管道,对不能满足需要的管段进行换管或加管调整改造。深圳市近年来安排大量资金,用于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这些工程不但包括污水管道放大,而且还包括对由于规划和建设不协调造成的问题的彻底解决。以罗湖区为例,2010年规划对区内各片区使用功能和开发强度进行了调整(工业区调整为居住区,居住区低层调整为高层等),污水量将大幅增加,原有小管径污水管道满足不了需要,必须进行管道放大改造。1999年计划在罗湖区建成罗沙至延芳路污水干管系统、桂木园片区污水收集系统、清水河片区污水收集系统。其中清水河片区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最重要,由于规划和建设不协调,清水河片区原来没有污水收集系统,但是该片区又地处污水管网的最上游,因而会影响排水管网的全系统。所以清水河片区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对整个特区污水管网的完善尤其重要。


      2.2 完善污水管网


      新规划污水截流干管,在现有管网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重力截流方法使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对重力无法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少部分污水,经泵站提升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莲塘片区的污水本应排入罗芳污水处理厂,由于该片区原来不属于市政管理,污水管道虽已建成,却严重堵塞,根本无排水能力,这是造成该片区雨污合流的直接原因。所以必须疏通该片区的污水管道,进行污水截流,完善污水管网,将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对由于原来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小而接入雨水管网的污水管道,在新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要立即改接回来,使污水处理厂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2.3 合理规划污水处理厂


      按特区2010年规划污水量和污水管网现状,合理规划新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提升泵站。深圳特区即将在盐田区兴建盐田污水处理厂,原设计平均日处理污水10万m3,鉴于城市发展的实际,2010年该区规划平均日污水量将达到18万m3,所以将设计提高到20万m3/d才比较合适。而且盐田区建成的污水系统均在雨水管网之上,管顶覆土在1.5m~2m之间,居民区污水支管难以接入,应考虑建设污水提升泵站。


      2.4 加强统一管理


      解决雨污合流还要强调污水管网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这就要求原来的管理部门主动和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移交污水管网资料,并且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查清雨污合流的实际情况,便于以后有效的管理和改造。南油集团,华侨城等单位的污水管网正在移交,应该做到管道移交到哪里,改造就要做到哪里,将原来由于管理不善而乱排乱放的污水,改接进污水管道,同时加强管理;对与市政管网不配套的原有管道,要组织重新设计、改造,必要时建立污水提升泵站,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中去。对于老工业区的雨污合流管道,由市政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周密的调查,按照实际需要新建污水系统,将污水截流到污水管网。1999年,深圳市城管办从排水设施使用费中拿出3 000万元专门用于污水管道改造、接口和截污工程。


      对已建成住宅区的雨污合流,解决办法就是市政管理单位根据现有污水排放规定,要求住宅区管理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住户和小店铺进行有效管理。将擅自接入雨水系统的污水支管改接回污水管网;对拒不整改的住宅区,市政管理单位有权对其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对正在建设的住宅区,市政管理单位要对工地进行经常性的监查,督促开发公司办理合法的排污手续,并由市政管理单位根据工地附近污水管网的实际情况,指定工地污水排放接口位置,这对建管双方都有利。


      已经完成城市化的老村中的雨污合流系统,要运用有效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废除,重新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对尚未完成城市化的老村,只有临时将污水截流到附近的污水管网,并在以后城市化建设中,逐步建设雨污分流系统。


      建成却未移交给市政管理单位的污水管道,由市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对有质量问题的管道要立即整改,尽快达到使用标准;对和已有市政管网不配套、不衔接的管道,应尽快制定临时整改方案并组织施工,使污水能有出路。然后,要对管道附近的雨污合流现象进行全面调查,将所有由于建成无法使用而临时接入雨水系统的污水支管改接回来,尽量减少这类雨污合流。


      2.5 制定法规


      1998年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排水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排水立法势在必行,而且越快越好。否则,乱排污水污染水体、污染环境,势必制约经济的良性高速发展。而深圳特区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也深感无法可依的不便。无法可依,很多人不知道排污要办理手续;无法可依,管理人员发现雨污合流现象时,无权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无法可依,管理部门只能被动地整改乱接的污水管道,却不能有效地预防雨污合流。所以,要使管理部门能够主动出击,在雨污合流形成前加以约束和禁止,对乱排污水者进行处理、处罚,排水法规必不可少。


      综上所述,在特区内的新开发区要坚决采用雨污分流系统,杜绝雨污合流的形成;在老开发区应尽量采用分流和截流的方法,减少雨污合流。只有这样,深圳特区的污水处理率才会提高,才能达到50%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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