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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水及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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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荔城大道(荔景大道至广汕路)排水及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为上述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招标具体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荔城大道(荔景大道至广汕路)排水及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二、招标单位:增城市市政管理局
联系人: 邱先生 联系电话: 020-32855265
三、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020-37662587、15989160347
监督机构:增城市监察局、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20-32829186、020-82724170
四、招标内容:本项目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
五、项目概况及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交通标志、绿化、照明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建设规模:总长4.8km,中央绿化带及快车道,两侧新建2m绿化带+6m慢车道+人行道。包含管径为DN300到D1650钢筋混凝土管。(具体数据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六、标段划分:本次工程招标设三个标段。
一标段0~K1+480,二标段K1+480~k3+200,三标段K3+200~k4+853.284及荔景大道至园圃路路灯工程。预计发包价:每个标段项目投资约为7000万元,预计监理服务收费约为161万元。投标申请人可同时对三个标段提出申请,但只能在1个标段中标。
七、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2009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九、报名地点:增城广场文化长廊东门以南四号展位
十、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市挂绿路12号)
十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在法律和财务方面均为独立,按商业法律经营;
2、投标申请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格证书;
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的监理单位:
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相关要求按“建设部令第158号”文执行)。
4、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单位为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有效的上岗证、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及本人二代身份证,须提供劳动合同。
5、投标人2006年12月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的认定时间及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注:1、中标通知书应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告知性备案信息已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公布;
7、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2009 年12月24日前3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认定为准);
8、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9、本监理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二、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且少于等于10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名时,择优选取前10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3、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1、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2、资格预审择优评分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3、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报名时需携带原件以供核查,核对后当场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申请人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投标报名资料的核对情况,并当场由投标申请人将报名资料密封(自备密封袋)。
十四、各报名单位按以上资料顺序打印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投标申请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和完整,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或隐瞒情况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十五、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不作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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