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保证采购单位对专用设备的及时采购,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下列设备进行询价采购。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方可进行投标。
1.投标人必须是获得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项目的经营资质和能力,业绩好,技术力量强,有履约能力。
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 高灵敏度X-γ辐射剂量率仪及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等设备(详见报价单规格和配置)
注: ①所报商品为原厂正宗原配产品。②所报配置为主要配置,其他按标准配置配备。③如无明确说明,不得在原厂标准配置的基础上减少或降低技术配置。
三、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12月29日下午15:00时整。报名地点:盐城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须填写供应商投标确认函。
四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时,投标函至少应提交以下投标材料:报价单、资质证明、质保及服务承诺、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报价单及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式贰份,请于2009年12月29日下午15:00 前将投标函装订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至我中心(外地供应商可采用传真报价)。我中心会同有关人员于12月29日将对各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确定采购中标意向单位。
五 、由于招标内容中对部分采购商品要求不详细,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补充说明其详细规格型号,如存在多种可选择情况,请投标人说明在全部各种情况下的报价。如不作明确说明,评审小组或采购方可认定其所报配置型号为可能存在情况的最高标准或按有利于使用方的原则确定规格型号。
六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七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5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不接受电汇、转账、现金、转账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在本次招标文件发放前,在采购中心已有足额保证金的可参与投标。若中标,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同时,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单位交纳人民币伍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履行后无息退还;若不中标,投标保证金于决标或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当日内无息退还;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其标书将视为无效投标。
八、所供物品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90%(凭用户单位的验收报告和发票复印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余款六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结清,相关付款手续由用户单位负责办理。
九、本询价设二个分包,不可拆分细项中标。
十 、招标人信息
名 称: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盐城市鹿鸣东路6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联系人:范 蓉 俞洪兵
电 话: 0515-88197201 83080136(fax)
E-mail: 1116799@qq.com
附:报价单及有关承诺、说明
相关附件1:招标文件下载
相关附件2:供应商投标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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