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环保执法部门没有环保强制措施和手段,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很难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今后,这一问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将得以有效解决。修订后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了环保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的规定。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主要以立案处罚为主,没有其他环保强制措施和手段,环保执法部门在现场检查、查处过程中很难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为了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坚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该条例针对一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诸如违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物、危险废物、在建筑施工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改正、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破坏自然保护区物种、植被、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证据转移或者灭失等,作出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或者相关物品的规定,以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或者擅自使用、损毁、转移有关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宁夏全区每年受理的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超过5000件,其中,城市噪音、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等投诉占60%以上。城市噪音、餐饮业油烟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健康的一个突出问题。
条例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等污染的营业活动;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域,晚上10点至次日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在城市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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