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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0日 来源:宏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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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颁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财政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颁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规定了城市的申报条件,需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方案》规定,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点评

  一、行业发展长期看好

  我们认为,进入2009年后,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大,细则推进的步伐也越来越快。本次《方案》的公布,是继3月26日光伏建筑补贴政策之后的又一大举措,是今后新能源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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