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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动车超220万辆 可能立法控制排气污染

发布时间:2010年2月6日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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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烟车辆,应强制检测;环保社会监督员来专项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昨日,成都市人大代表杨文涛提交议案,认为成都应尽快制定《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减少机动车对城区环境空气的污染。


  机动车超220万 应立法控制排气污染


  杨文涛认为,成都机动车的保有量已超过220万辆。作为西部特大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已经成为中西部“最佳人居环境”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目前看来,机动车污染是城区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成为仅次于扬尘污染的第二大污染源,同时机动车排气对大气能见度有明显影响,这也是成都灰暗天气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是一氧化碳的主要污染源。因此,机动车污染防治也纳入成都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     


  杨文涛提出,成都现行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机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法律涵义没有给出明显界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划分、监管职责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排气污染防治资格认证制度与排气污染检测资格认证制度不具体,抽检和路检制度不完善,缺乏行政指导与社会监督制度。由于现行法规已不适用目前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势,从而影响了成都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提高。目前,武汉、西安已开始实施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要求不同排气污染将分级限行,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也规定了相应的职能。广州、深圳等地还成立了机动车污染管理、监测机构,成都对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应该加快进程。    


  对黑烟车辆 应实施举报制度


  杨文涛建议,要尽快将制定《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始调研,广泛向社会征集意见,在2010年底出台《办法》。在立法中,应明确市政府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纳入全市的环保规划,并建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此外,要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中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成都还应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设立环保社会监督员。当然,还应该实施黑烟车辆举报制度,黑烟车辆强制检测制度等相关规定。   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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