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海岛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陈至立指出,颁布实施海岛保护法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进入了全新阶段,将为进一步强化对海岛的生态保护,进一步促进海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
陈至立指出,要全面落实海岛保护法确立的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和监督检查等五项重要制度,严格执法,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她强调要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使海岛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落实。一要认真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强化依法保护海岛的意识;二要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等制度建设;三要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能力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浙江省、福建省的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发言,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记者秦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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