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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年2月26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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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今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节能激励措施、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内容成为备受关注的亮点。


  使用禁用材料最高可罚50万元


  运用正确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是建筑节能的关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


  据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违法情节可能被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处罚,甚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建筑节能


  为了鼓励建筑节能,《条例》特别设定激励措施专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生产或采用列入推广使用名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代替大量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条例》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房屋销售要公布节能信息


  普通消费者如何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此外,针对公共建筑高能耗问题日益突出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逐步实行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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