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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保护海洋生态 如偷排污染物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10年4月5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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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规定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等地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如有企业或单位私设暗管偷偷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将最高被罚款10万元。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兴表示,厦门作为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曾相继获得联合国“人居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荣誉。近年来,随着该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厦门海洋环境质量逐步恶化。为保护海洋环境,厦门从2003年就着手对海洋环境保护进行立法调研并形成草案。草案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去年11月26日通过。


  据杨金兴介绍,该规定突出了地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生态文明建设,限制过度开发,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规定将按照“谁开发谁维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为防止采砂对厦门海洋环境的破坏,规定明确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一旦发现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厦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规定还禁止在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文昌鱼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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