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通知》规定,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
该规定令业内人士也颇为惊诧。中国风能协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表示,在陆上风电领域,并无相关规定——不过,由于在中国经营风电场的收益微薄,在实际运作中,目前并无外资企业直接参与中国陆上风电场的运营。
国家能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制定该规定,主要出发点在于避免一些类似洋流、海洋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泄露。
根据《通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通知》还明确提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企业如果在项目获得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海上风电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同时收回海域使用权。
据了解,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家最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着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其间经过多次沟通,并征求了地方意见,最终于今年年初下发。《通知》仅下发到中国拥有海岸线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海洋部门及相关电网、规划单位。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