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理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照划定范围和管理标准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执法等职责。
解读:立足贵阳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方面责任难以落实等实际,规定了“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目的在于动员和组织广大临街单位积极参与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活动中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该制度特点之一在于确定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防止主体过多责任反而不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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