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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拟全额保障性收购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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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 

    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 

    为此,修正案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同时,将原第十四条内容修改调整为第三款,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委员们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强化了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和各地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修正案建议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草案还建议修改其它一些条款,如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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