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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在实施15年后做出重要修改

发布时间:2009年9月3日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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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设立环保社会团体

    与以往不同,此次《条例》还充分考虑到市民对环保的参与权,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而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而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市民有权举报或者投诉。此外,《条例》还鼓励环保部门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他们的责任就是对环保部门处理市民投诉的结果进行监督。

    造成污染最高罚300万

    记者留意到,此次《条例》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强,并将处罚措施进一步细化。其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10万元罚款,对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30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处300万元罚款。

    除罚款外,《条例》还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消除污染,否则将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但所需费用仍由违法者承担。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责令关闭,并罚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一半收入。

    此外,按日计罚也写入《条例》,违法者经环保部门处罚后,如果还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将执行该项处罚措施,标准时每日罚款1万元,直到环保部门查验之日为止。

□相关链接

污染事故处罚标准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10万元罚款;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30万元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30%处以罚款;

●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处300万元罚款。(记者 霍敏 实习生 黄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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