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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使用再生水将享补贴或减免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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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征起止时间从单位或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到处理违法行为之时止。


    按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拆改、破坏计量设施。


    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征起止时间从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到安装计量设施之时止。


   应按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用水指标取水。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凡是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强制关闭取水设施,停止取水。


    使用再生水将得补贴或减免


    省会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市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制度。再生水优惠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河道、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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