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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经修改后正式公布

发布时间:2009年9月9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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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日计罚持续性违法行为

  针对6类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条例”规定按日计罚。这些行为表现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生产,无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

  按日计罚为违法者设定改正时限和机会,如果其在法定的改正期间内仍不改正,那么执法部门在一个月内任意一次查验中发现其仍有同一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以要求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查验之日止为处罚期间,每天罚款1万元。

  “实行按日计罚是对行政处罚计罚方式的创新。”许化解释,在执法实践中,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明显偏低,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又不明确。他认为,实施按日计罚可以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增强环境法定处罚的威慑力。

  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条例”扩大了查封扣押范围,将居民反响强烈的在夜间和中午违法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以及无证排污列入查封扣押范围。

  “条例”还细化了程序。由于国家法律尚未对查封扣押行政措施进行规定,为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对行政部门权力予以必要限制,“条例”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行为期限,还规定了后处理程序,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执法部门需要按时解封或返还,对需要将查封扣押措施转化为罚没行为的,应与《深圳市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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