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规定,违者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可加重处罚;还新增了“禁止围水造田”的规定,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发生在一级保护区也可加重处罚。
此外,还新增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游泳、垂钓等规定,而农药使用等方面则要求更加严格。
张金汉介绍,增加这些新规定是饮用水源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如乐山(微博)曾经出现过在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挖沙,导致人们饮水出现困难的情况。而类似情况靠一纸通知或部门规定难以发挥长效作用,有必要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加以禁止。
饮用水污染
政府应及时向居民发警报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新增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一章,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因处置水污染事故需要紧急调水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调水工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停止供水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张金汉表示,应急预案很多地方都有,此次主张将应急处置机制纳入地方法规层面,也是保证应急预案能更加有效执行。如成都去年发生的柏木河水体轻微污染事件就按应急预案处置得很好。
首次规定
环境违法按日累计罚款额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罚则也更细化。
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的多种违法行为,罚金最多只有十万元。如在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按日累计罚款额。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未能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每持续一日违法行为予以日排污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无法计算日排污费的,予以每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张金汉介绍,提高处罚额度后,法规威慑力提高,企业才会更重视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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