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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新规:核电厂建设必须考虑地震影响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6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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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限制区不应含超万人乡镇


    除了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地震等自然因素外,《规定》还提出,核电厂必须在核动力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选址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不要求非居住区是圆形,可以根据厂址的地形、地貌、气象、交通等具体条件确定,但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规定》特别提出,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


    按照《规定》,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如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如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等都不适宜建设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


    监测重点是对人群组影响较大的放射性核素


    人们对核站厂最大的担心就是害怕放射性核素侵入人体。对此,《规定》明确提出,对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的环境辐射监测关注的重点是对关键人群组影响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环境介质。


    《规定》要求,核电厂在运行前,就要启动环境辐射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环境γ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与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50公里,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至30公里。  


    对于核电站运行期间的常规环境辐射监测,《规定》要求,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公里,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1公里。 


    这一《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1986年发布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届时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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