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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重在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制造者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3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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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具体到《环保法》对政府约束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王曦: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政府不仅是环境管理者,而且是经济建设的规划者、投资者和招商者。换句话说,政府不仅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如果政府在招商引资、规划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没有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外在约束,就会做出很多短视的决策,或者在执法上消极懈怠或不作为,从而沦为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

  回顾近年来频遭曝光的一些污染事件,可以发现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例如安徽等省的血铅污染事件,是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污染型企业,又没有严格管理、及时搬迁周边群众,以至于酿成悲剧。

  因此我们建议,法律应当切实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否则政府也会成为间接的污染制造者和环境侵权者。

  建议恢复环境联席会议

  《21世纪》:在你的分析中, 政府成为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机制,那么,你认为应当如何设置这种协调机制?

  王曦:从前,各个部委之间存在一个不定期的联席会议,部门之间遇到职责冲突,通过这个联席会议来协调解决。后来因为机构改革就把这种联席会议取消了。我们建议,在修改《环保法》时,应该恢复这种联席会议,而且将这种联席会议从中央层面扩展到省级层面。

  其次,我们建议国家和省级政府层面设立非政府的环境咨询委员会。这个咨询委员会可以列席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环保联席会议,它的任务是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政府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

  《21世纪》:由于环保系统不是垂直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受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对此,有无对地方政府约束的机制?

  王曦: 首先,我们可以在大型项目的规划和投资上对地方政府进行制约,把地方政府遵守和实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情况作为审批的条件。

  其次,我们可以推广“约谈制”。国土资源部为了保护耕地,可以对省长约谈。这个做法,完全可以用到环保领域来。如果环保部发现地方的重大决策对环保有隐患,就可以请当地政府的负责人来谈一谈。

  第三,就是将行政限批的手段提高到《环保法》的层次。所谓行政限批,是指如果一个地区、流域或者行业频频出现严重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事件,以至于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则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地区、流域或行业的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它们完成整改。如果法律上对它加以确认,则它就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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