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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印发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登记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9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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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档耐用消费性礼品,可参考市场价折价或变卖处理。


  (四)价值不大的礼品,机关服务中心可退收受礼品本人所在司局,由本司局自行处理。


  礼品折价或变卖所得,以及其他上交礼品,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机关服务中心应当明确礼品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季度列出上交礼品清单,公布礼品处理情况。各司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事宜。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部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收受的礼品应登记、上交而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司局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登记、上交,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挂职和学习锻炼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给环境保护部以及各司局的礼品,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和处理,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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