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助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扩容
修订后《办法》的出台强化了资本市场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益的预期,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企业的股票价格也纷纷出现浮动。政策层面的扶持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长远发展显得意义重大。
而事实上,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就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给予支持。2009年3月23日,为促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了多个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
一是对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以及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等。
三是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从国际市场布局观察,中国市场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选择性多,项目大,投资环境优厚这些特点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进入中国市场投资。
企业也正在从CDM项目中增加收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展的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与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就红山嘴水电厂玛纳斯河一级水电站CDM项目签订《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现货购买协议》,出售该项目注册后至2012年的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据了解,该项目第三笔核证减排量已于2010年10月21日顺利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此次签发的核证减排量为151,796tCO2e,可获得减排款1785120美元。
但在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国际碳市场发展正处于长期看好,但短期内存在不确定性的特殊阶段。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国际谈判,它将决定未来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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