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可再生能源利好再出:电价附加征收加倍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4页 当前为第 2[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