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把过度包装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强化。”汪光焘委员认为,应该及时确定相关原则,以推动解决过度包装问题。
汪光焘委员建议:关于过度包装的监督需要在《草案》中加入一些内容:“由生产厂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加强监督”。
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减排和清洁生产
丁仲礼委员指出,《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内容,“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要进行强制性审核,这是新加上去的。他认为这一点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对许多类型的产品,真正要对单位产品能耗定一个标准是很难的事情。比如炼同样的1吨铜,由于铜矿的品位不一样,能耗就会不一样;二是节能与减排有时是有矛盾的,我们常常把节能和减排放在一起说,其实节能是一回事,减排又是另外一回事,并且这两个内容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比如要减排就必须要消耗额外的能,直接排放污染物反而节能。
丁仲礼委员建议:《草案》第二十七条内容的重点应该放在污染物的减排上,节能不一定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做,更应该通过价格和税收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而减排和清洁生产确实更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促进。
注重审核结果的落实
清洁生产促进法核心是促进,需要通过配套法规,鼓励、限制等措施倒逼企业进行审核。汪纪戎委员认为,清洁生产审核就是给企业体检,检查各项指标,做出诊断,可能是无费方案,通过完善管理来提高效率,也可以是低费、中费、高费方案。比如调整饮食结构,管住嘴、迈开腿就可以了,也有可能是你要吃药了,或者是要开刀了,甚至要换零件。汪纪戎委员指出,审核过程就是建立物料、水、资源、污染因子等的平衡,通过实施审核方案达到一个最佳状态,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健康、安全。
汪纪戎委员建议:《草案》应更注重审核结果的落实情况,如果仅重视审核结果,就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
应重视农业清洁生产
哈斯巴根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清洁生产对于保障十几亿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应当在这部法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涉及农业清洁生产的条文很少,《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哈斯巴根委员认为,农业生产者就是指农民,一方面农民不清楚使用的化肥、农药、农膜是不是含有有害物质,是不是有毒;另一方面,农民使用化肥、农药、农膜是为了增产,为了生产出的产品能卖个好价钱。所以,很多农民不管用的产品是否有毒、有害,因此要求农业生产者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等等,在当前还是做不到的。
哈斯巴根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第二十二条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对农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进行约束,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规范。此外,不能把责任推给农业生产者、农民,应该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引导、指导和监管。
把大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录
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提出,清洁生产促进法从2003年实施以来,已对清洁生产起到巨大促进作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实践可以感觉到,对于特大型和大型企业的清洁生产,尽管排放已达标、单位能耗也比较低,但是由于对能耗和排放总量大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效果比对中小型企业大得多,有些稍作改进就可以起到很大的节能减排作用,所以应把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名录。特别是拟上市企业一般是资金充足运转良好的企业,上市后资金更加充裕,应当将更多资金优先用于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实施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当中,增加第四项,即“由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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