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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8月31日 来源:上海发展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五)符合支持范围(八)的项目,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价格给予补贴。分项计量项目按照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贴。

(六)被列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七)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以及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

(八)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由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建筑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示范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其他示范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jsjtw.sh.gov.cn),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建筑节能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履行期限、主要内容、预期节能目标、绩效评估内容、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七、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验收。

八、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合格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后,市建设交通委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九、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建筑节能扶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81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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