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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技术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6日 来源:第一论文

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技术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与建设,可以为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治理提供公道、可靠的技术决策基础和依据,进步技术决策....

(4)目前大多数县城和乡镇几乎没有按规划设计程序建造的排水管网,多数为明沟暗渠排水或地表漫流;有必要规划建设规范的排水管网系统。作为近期改善环境的补充(应急)手段,目前可采取两种手段收集污水,其一是采取简易建造技术建设包括管道、暗沟、明沟在内的较完善的简易排水系统;其二是建设截流暗渠或明渠将地表污水和径流汇集起来。汇集的旱流污水可送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汇集的雨季混合水以水塘等方式储存净化。

城市排水管网的总体布置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再生利用与终极排放设施的设置相结合,使总体用度降低,得到总体优化的方案。为了节省建造用度和发挥在城区以外选点的上风,城市排水规划宜考虑将所有污水集中到一个污水处理厂,但对于大城市或呈分散布设的城区,则经常需要设置多个排水系统和相应的污水处理厂。

3产业废水的接纳与预处理

根据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关技术政策,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应纳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和生活污水合并处理。对不能纳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产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城市生活污水与产业废水合并处理,从技术上、经济上、治理上都是公道可行的。但随着现代产业(尤其是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产业废水量大、浓度高、成分复杂,这些废水可能含有大量难降解有毒有害有机物和重金属,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再生利用有很不利的影响,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再生利用设施运行困难、甚至完全失效

为了避免产业废水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再生利用设施正常运行的破坏,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污水排进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监视检测排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对排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产业与贸易废水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必要时,要求排污企业对排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产业与贸易废水进行公道的厂内顶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预处理的目的是往除废水中对生物处理具有毒害作用的物质、生物处理难往除的物质和影响污水再生利用的物质,而不是完全处理。实践经验表明,一般情况下只要对能引起题目的为数未几的水污染源进行适当的预处理,就能解决上述题目。

4城市污水处理程度的确定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政策,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按污水处理的水质净化对象分类,城市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发展的早期,人们熟悉到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从而把有机物即碳源生化需氧量(BOD5)和悬浮固体(SS)的往除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水质目标。到20世纪60~70年代,随着二级生物处理技术在产业化国家的普及,人们发现仅仅往除BOD5和SS还是不够的。氨氮的存在依然导致水体的黑臭或溶解氧浓度过低,这一题目的出现使二级生物处理技术从单纯的有机物往除发展到有机物和氨氮的联合往除,即污水的硝化处理。到20世纪70~80年代,由于水质富营养化题目的日益严重,污水氮磷往除的实际需要使二级(生物)处理技术进进了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深度二级(生物)处理阶段。而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对传统二级生物处理出水进行除磷除氮处理及往除有毒有害有机化合物的处理过程通常被称作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因此,可以以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处理对象为COD、BOD5、SS和氮、磷营养物质。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下,水体环境的功能划分及确定的水体水质标准往往差异甚大,因而,城市污水处理的目标及相应的处理程度也就不同。城市污水和污泥经过有效处理之后,其排放、利用和处置的往向往往因地而异,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水质标准和接纳水体的等级划分(水质目标),公道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和水质指标。

最主要的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GB8978-1996对城镇污水二级处理厂的主要出水指标规定方面,除了保存原来的二级标准外,新增了更加严格的一级标准(BOD5≤20mg/L,SS≤20mg/L,COD≤60mg/L,磷酸盐≤0.5mg/L,氨氮≤15mg/L)。与GB8978-88相比,GB8978-1996确定的磷酸盐排放标准非常严格,而且扩大到所有排污单位。根据GB8978-1996确定的排放标准,今后尽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考虑除磷处理,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硝化处理或脱氮处理。

5城市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主要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包括处理程度和规模的确定、厂址选择、污水及污泥处理工艺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确定、处理构筑物等方面的内容。在处理程度或答应的出水排放总量确定以后,就可以据此列出所有能够满足要求的工艺流程(方案)。选择可行的几种处理工艺方案,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工艺流程和设计参数。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方案的选择一般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公道。也就是说,在保证处理效果、运行稳定,满足处理要求(排放水体或回用)的条件下,使基建造价和运行用度最为经济节省,运行治理简单,控制调节方便,占地和能耗最小,污泥量少。同时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景观和其它环境条件。

5.1满足处理功能与效率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方案应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或再生利用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这是污水处理最重要的目标,也是污水处理厂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而排放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处理出水的终极处置或利用方式,假如排进水体,则取决于接纳水体的功能质量要求和水体的环境容量,假如再用,则取决于再生水用户对水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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