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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6日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

(四)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设备方面

1.规模

(1)再生、利用能力均应达到5000 立方米/年(或2500 吨/年)及以上。

(2)鼓励烟气脱硝催化剂生产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与利用。

2.厂区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 号)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的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地方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划内容。

(2)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设施拥有者或运行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鼓励新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3.视频监控要求

(1)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

(2)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所有视频监控区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视频画面辨识。

(3)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 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5 年。

(4)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

4.计量设备要求

(1)厂区出入口具有量程50 吨以上且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重量。打印记录与相应的转移联单一同保存。

(2)贮存库出入口应具有自动打印功能的电子计量设备。

(3)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

(五)工艺与污染防治方面

下列工艺为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等可采用的参考工艺,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新型再生工艺。

1.预处理工艺

(1)应在密闭、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装置内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疏通催化剂淤堵采取必要的防尘、除尘措施,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

(2)预处理场地要防风、防雨、防晒,并具有防渗功能,必须有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装置。

2.再生工艺

(1)针对收集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以再生为优先原则。再生方法可采用水洗再生、热再生和还原再生。

(2)可采用超声波清洗等技术,清洁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内部孔隙,增大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积。

(3)可通过酸洗等措施,深度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吸附的有害金属离子或化合物。

(4)可采用浸渍等方法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活性成分植入,浸渍溶液应尽可能重复使用。

(5)应对再生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进行干燥或煅烧,煅烧设备应设有尾气处理装置。

(6)经再生处理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按照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2013)进行性能检测,保证其满足烟气脱硝催化剂要求及国家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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