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予奖补的工程项目
1、属于奖补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但未列入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督导调度和绩效考核的工程项目,如企业停产关闭不再实施原定的脱硫、脱硝工程;
2、属于新改扩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三同时”性质的工程项目;
3、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未通过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核查验收;
4、不能提供工程项目核查验收完整资料和合格证明;
5、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治理技术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
6、省级及以上节能环保资金已给予支持或者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工程项目;
7、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或节能效益不明显的工程项目。
七、奖补资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补资金发放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任务量测算各地资金需求,先行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有关市。完工项目按照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核查验收的,依据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核查验收合格材料,由各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具体可用于后续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其他污染治理项目或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类支出。
(二)奖补项目监督
各市、县环保、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监
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改正,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节能、环保各类资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
1、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协调解决。
2、《攻坚方案》所列工程项目治理措施经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批准变更的,按照批准后的治理措施对应的奖补标准予以奖补。变更后提高奖补标准的,按照工程项目治理类型,由省环保厅或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予以奖补。
3、为体现公平公正,对钢铁、玻璃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凡拆除烟气旁路的,均给予一次性奖补。不在《攻坚方案》中的拆除旁路项目,可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参照本办法,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奖补。
4、为鼓励先进,激励创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被认定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脱硫脱硝一体化,实现自动化控制,副产物得到循环利用或者有效综合利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验收的,可按工程项目总投资的60%以上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5、根据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势要求,全省将持续深入地推动开展“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对所列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继续实行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制度,奖补模式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发文。
附件
“四个行业”脱硫脱硝和节能工程投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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