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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来源:济南德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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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一、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称之为高新技术企业:

  宏观上讲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一是企业从事的技术活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二是企业要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三是通过研发活动,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综合评价得分70分以上。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五、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安徽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六、企业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七、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如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界定:

  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九、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组织实施

  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并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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