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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 首次明确环保部门可代表国家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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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依法积极引导落后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市场。同时,要保障和服务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转移。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意见》规定,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及时审理,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


  《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见习记者 李源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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