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案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犯罪行为类型
■不再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作为犯罪要件,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犯罪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薇 北京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降低犯罪构成条件,增强可操作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称,现在的定罪门槛很高,要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和行为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并且要调查得比较清楚。这样导致很多危害很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最后定不了罪。这次降低了定罪门槛,让司法机关判断起来相对容易些。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把“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危险废物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名录制度认定的,而后者没有名录,范围更宽;二是有些污染物能够严重污染环境,属于有害物质,但并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样的修改,扩大了犯罪行为的类型,也更突出对环境犯罪的法律强制。
他同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主要有两点修改:一是删除“造成事故”并且“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严重污染”就构成犯罪,门槛降低了;二是不再将财产损失等作为犯罪要件,更突出了刑法对环境本身的保护,对环境犯罪的制裁。
他说,根据刑法本条的规定,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做了进一步明确:“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传染病发生、流行”等与环境污染无关的事实出现,也可能导致排污主体承担本罪。本次修改,体现出刑法更关注的是行为导致的“污染环境”的后果,而不再包括财产损失等其他后果。在污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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