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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垃圾焚烧发电造成污染将不享受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0年9月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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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该局出台一系列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价格监管,对于造成污染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将取消其享受的补贴政策。


  一是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上网电价。规定2006年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上网电价中准价为每千瓦时0.689元,具体标准将根据运营成本等情况的差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制定。


  二是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处置补偿标准。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其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执行以下标准: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110元/吨;粤东西北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90元/吨。中准价格可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上下浮动10%。


  三是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督管理。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要逐日计量垃圾焚烧数量,对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逐日记录,并保存原始记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其他燃料发电,发电消耗热量中其他燃料比例超过20%的,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其多收的发电收入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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