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政府近日印发了由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主要包括7项内容,明确了补偿对象、补偿核算方法、补偿金来源、申报条件、补偿额度、补偿金用途和惩罚措施。
办法规定,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对象为市、县政府和企业,补偿资金按超额减排的数量进行核算。补偿资金由省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
办法规定,企业、县级政府、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分别补偿1000元、1500元、2000元,每超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分别补偿2000元、3000元、4000元。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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