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如何处理有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范围内大部分医院正在逐步根据此文件建设中,原则上地级城市医疗机构垃圾要统一集中处置,也就是由政府规化建设一个医疗集中处置中心,所有地级城市医院必须严格将其垃圾送往集中处置中心处理,需要交纳每床位每天2元至4.8元的处置费(传染病医院除外,其产生垃圾必须就此焚烧处理,不得运出医院),但也有些地区因为政府各方面原因迟迟不能建设(目前仅有极少地区完成建设),所以某些市区医院也可单独采购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焚烧炉。距离集中处置中心80公里以上(含80公里)的医疗机构必须自行进行焚烧处理。
相关国家政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实,以下部分内容搜录。
一、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要求:(节选自国环发[2003]206号 关于《医废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1、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2、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投料,不得损坏包装;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CO、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5)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
3、主要处置工艺与运行要求
(1)医疗废物在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医疗废物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应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2)医疗废物焚烧开始时,应确保当焚烧系统达到规定温度时,才开始运转、进料和处置医疗废物。
(3)高温焚烧处置装置应设置二燃室,并保证二燃室烟气温度≥850℃时的停留时间≥2.0s,烟气中氧浓度含量6%-10%(干烟气)。
(4)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控制二恶英再生成的急冷装置,控制酸性气体的装置和除尘装置,除尘装置优先采用布袋除尘器。
(5)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气筒高度、焚烧效果与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6)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能监测CO、烟尘、SO2、NOX项目,在线监测记录系统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4、焚烧残余物的最终处置
(1)医疗废物除尘设备产生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
(2)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3) 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
5、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1) 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2)二燃室烟气温度: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
(3) 按照GB18484的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4) 应连续自动监测排气中CO、烟尘、SO2、NOX;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GB18484表3中规定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5)记录医疗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6) 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数据。数据保存期为3年。
6、 操作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7、边远县(旗)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边远县(旗)区单独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外,可采用其它经省级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处理过程中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应达到处置设备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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