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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中国能源结构中的主要力量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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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借鉴了世界多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特别针对可再生能源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对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突破性的制度设计。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五项:一是总量目标制度,即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总量目标制度,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推进市场发展。二是强制上网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电网体制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及时上网和优先调度。三是实施分类电价制度,即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平均社会成本,分别制定相应的电价。四是费用分摊制度,即落实公民义务和国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可再生能源电价超出常规能源电价的费用在全国电网分摊。五是专项资金制度,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费用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领域。在这些制度设计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配套法规陆续出台,使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设计落到了实处,使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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