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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部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出台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4日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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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三层以下尽量不开、公务车节假日要停运、不准采购国家已经明确淘汰的用能产品……这些措施将来可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内实施。


  11月2日,《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我省首部专门针对公共机构节能而出台的规章,希望能在节能减排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公共机构耗能要“定量”


  《草案》中规定,公共机构应该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


  对于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要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能源消费的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于公共机构内已经存在的建筑,则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能源消费的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对于公共机构的新建项目,要把节能“关口”提前,对其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投资效益分析,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同时,《草案》中还规定,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


  公务车节假日“停运”


  《草案》中特别提到要对公务车加强节能管理,比如,控制公务车保有量、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节假日停驶公务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等措施。


  在采购方面,《草案》中规定,公共机构应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同时,《草案》中还建议,公共机构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提倡三层以下(含三层)不乘坐电梯;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


  公众可举报不节能行为


  《草案》中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未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等节能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将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草案》,您有什么要说的?关于节能减排,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均可于2010年11月16日前反馈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合肥市长江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


  您也可以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上方“便民服务直通车”中的“立法意见征集”按钮,对《草案》提出意见。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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