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或者不正常运行中控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同步将被追究责任。
该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