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李俊伟 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进行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或者不正常运行中控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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