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牧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等,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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