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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继续改革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3月9日 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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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完成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10%的既定目标,这其中经济激励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全国政协常委、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委员在两会发言中呼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尤需“七大激励政策”。


    “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国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目标的污染物将增加到四类(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周健民委员认为,除了要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以外,“七大激励政策”不可或缺。


    “首先是继续改革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他建议制定分地区的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性标准,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推进污泥处理收费,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对一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但又是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如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等继续实行污水和垃圾处理价格补贴政策。


    “进一步完善电厂脱硫脱硝经济激励政策。”他建议实施脱硫电价分档定价机制,根据燃煤含硫率不同,对脱硫电价实施差别补贴;全面实行基于减排成本的电力环保综合电价政策,推进电力行业多种污染物全面减排;对我国电厂采用的各类减排技术开展环境经济综合评估,积极运用差别补贴电价政策对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高效脱硝技术实施电价补贴。


    “加快出台和实施专门面向环境保护的环境税税种。”他提出在对现有税制进行“绿化”改造的同时,争取开征环境税税种,在税制中树立环境保护的“旗帜”。他建议的环境税税种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碳税四类税目。


    “大力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周健民委员建议要重点抓好跨界水质监测、财政安排、部门协调、协商和仲裁制度建设,加快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全面推进重点流域跨省、以及省内和市内跨界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要争取全面试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周健民委员坦言,“十一五”期间,尽管全国有18个省市区试行了排污权交易,但是排污权交易机制远未建立。“十二五”期间,建议要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继续扩大、深化试点,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建立由相关部委组成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平台,加强试点区域污染物排放监控能力建设,推进工业点源排污权交易,探索农业面源污染交易试点,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污权交易。


    “高度重视落后产能退出的环境经济补偿机制建设。”他建议建立全国性高污染、高资源消耗产业的落后产能产权交易制度,对这些“双高”产业,产能扩大的企业必须要通过淘汰数倍于所扩大的产能数量,比如2-3倍,或者要购买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产权,才允许扩大。


    “还应对采用先进低碳技术和循环经济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他提出,要以配套经费等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产学研合作,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努力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和循环经济产品,带动低碳技术和循环经济企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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