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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督办告知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9年9月16日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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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省环保厅将向所在市市长或所在县县长发送告知函”。记者昨日获悉,省环保厅日前出台了《安徽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督办告知暂行办法》。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一旦省环保厅查出或环保部督查要求整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将由省环保厅书面告知所在市或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具体的环境安全隐患包括: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辖区内尾矿库、Ⅰ类放射源、化工及涉砷、涉铅等重金属污染类重点行业环境问题突出,当地未能及时解决,易引发环境安全事故的;环保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经当地查处未能及时解决、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辖区内存在其他不易整改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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