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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水电开发规划进行环评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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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开发对区域和生态环境的多方面、多层次、长期性和不可逆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处理好水电开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西南地区水电过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较为明显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有:一些流域水电开发造成部分河段减(脱)水,河床干涸,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重大甚至毁灭性破坏,一些特有珍稀水生生物面临绝灭的危险;导致区域生态破坏、水土流失等,加大了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化趋势和生态恢复的难度;加剧了区域水资源失衡,导致发电用水与工、农业用水之间矛盾越加突出;引水式电站减(脱)水河段、水库式电站对自然景观的淹没,影响了旅游沿线景观,降低了旅游价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水电开发引发的环保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一是以前的水电规划开发强度过大。多数水电规划制订于多年以前,限于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电规划制订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干流规划电站过多、过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环保的更高要求,对这些规划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调规已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急迫。

  二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才开始有法可依,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的实施。

  三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目前已建成、正在建设的水电项目,按照当时对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而近年来国家、地方对水电项目的环保措施已经越来越严格。如几年前引水式电站建设没有考虑下泄生态流量的问题,而现在水电站下放一定生态流量已是基本要求之一。

  四是水电开发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存在很高的水电开发热情,主观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保的思想;水电开发业主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或未批先建,或不按环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环评的作用受到较大削弱。

  五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执法力度偏弱。地方环保部门受人员编制少、管理经费缺、设施设备落后等因素制约,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水电建设过程中生态破坏、建成后下泄生态流量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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