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口市:7月1日起将征收垃圾处理费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日 来源:搜狐网

....

  记者6月29日从海口市环卫局获悉,从7月1日起,海口市正式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五组,其中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0.37元/吨水,并对相关群体实施免征或减征措施。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收费对象分为五组,并以应缴纳额75%计收:居民组,指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每户居民,收费标准为0.37元/吨水;行政事业组,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收费标准为0.32元/吨水;工业组,指以工业制造、加工为主的工厂企业,收费标准为0.49元/吨水;经营服务组,包括商场、商铺、宾馆酒店、酒家、集贸市场等,收费标准为0.51元/吨水;特种行业组,包括按摩、洗浴、休闲、理发店、饮料生产企业等,收费标准为0.58元/吨水。


  根据海口市规定,凡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征、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免征、减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给予免征或减征。


  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月收取,市民可到水费缴纳网点,在交水费的同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可委托银行代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生活垃圾运输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即不再包含垃圾清运费。


  据了解,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拒不执行法规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