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合法、足额征收是保证环保专项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为规范合肥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即将印发,2008年实施的《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将更阳光。
据了解, 新《办法》共有7章27条,主要包括排污费的征收、项目库的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新《办法》特别增加了第三方机构核定排污费征收的规定,这意味着排污费的征收将更透明,保证了排污费征收的足额和全面;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环保、财政等部门监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招投标监管局、重点局等监管部门来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等环节进行监督,完善了各个环节的审查机制,建立了与大建设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公开、公正和透明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此外,新《办法》还单设一章要求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规定未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使用环保专项资金,使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筛选做到“好中选优”;在排污费征收、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环节,新建立了公示制度,要求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后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全面评价,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保证资金投入的安全,让钱用在真正能改善市民环境的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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