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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废旧家电处理需付费 消费者生产者都要埋单

发布时间:2011年8月1日 来源: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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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世界废旧家电处理付费有两种模式,一是日本实施的消费者责任制,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生产者责任制。”长三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院(浙江)院长杜欢政教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日本消费者处理废弃家电时,需交纳处理费;在欧盟国家,这笔费由生产企业出。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对家电回收立法的国家之一,2001年4月开始实施《家用电器回收法》。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零售商、消费者共同承担回收再商品化的义务,生产企业负责废旧家电再商品化,零售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并将其送交生产企业,消费者需支付回收处理费用,其中包括收集、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每丢弃一台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和冰箱,需分别支付2700、2400、3500和4600日元(约合人民币226、201、293和386元)。


    2003年2月,欧盟公布了《废弃电气及电子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及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要求自2005年8月起,生产商和进口商对他们投入市场的产品回收利用提供经费。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黄建忠解释说,对于家电,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利润;消费者使用家电产品的使用价值,也有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两者都应买单。而采用消费者还是生产者责任制,各国是根据本国情况,从相对公平、操作方便简单的角度来考虑和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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