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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9月6日 来源: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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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公共机构在实施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办法》对节能改造的目标、节能服务公司的选择、合同的订立、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项目的改造实施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节能改造应当在保证公共建筑室内热舒适和城市照明功能的基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二是项目业主可以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在注册资本、银行授信额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业绩4个方面满足相关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优先推荐从事节能服务。三是改造前应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诊断报告组织设计,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四是节能改造合同应明确项目节能改造的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的资质要求、标准依据和节能措施,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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