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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禁养区防养殖污染 违法排污老板要受罚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8日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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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排污,最高可罚企业老板10万元!昨天,市环保局通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设保护区保饮水安全


    据悉,《条例》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进行特别保护。其中,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堆放或者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等;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等。


    划禁养区防养殖污染


    市环保局介绍,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实施分类管理。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等,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明确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违法排污老板要受罚


    违反规定咋办?市环保局表示指出,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为强化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顿决定执行的措施,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或者环保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而继续违法生产的,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违法排污单位供应生产所需水电。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并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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