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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防治水污染立法 处罚拟“按日累加”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9日 来源: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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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上午,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南京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10日前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条例(草案)》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低”的环保现状,拟采用“罚款按日累加”的做法,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按日累加处罚,将地方法规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万元。由此意味着,这将是目前全国最严厉的一部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


    南京市雨污分流工程也被写进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排污单位设置的排污口不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业企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市政雨水排放口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今后污染严重企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得在中山陵、玄武湖等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和秦淮河、金川河等城市内河新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已建成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在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石臼湖、固城湖等重要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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