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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污水处理费指导价 各地可在10%以内上下浮动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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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物价局近日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了更具体的指导标准——《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东各地将依据指导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行业。


  《通知》规定,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元,县城和建制镇分别为1.2元、0.9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元;县城和建制镇分别为1.1元、0.8元。


  据介绍,这次制定的只是一个平均指导价,各市将根据当前的收费情况进行测算,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根据《通知》,广东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需突破10%幅度的,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见习记者 邓慧玲 广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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