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今天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该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区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办法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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