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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洁生产“变废为宝”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8日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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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资金投入


  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和废物产生


  企业“变废为宝”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2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草案中还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草案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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