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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再审议:高污高毒或被强制审核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9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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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实现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


  据孙安民介绍,草案拟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作相应规定,并强调实施强制审核的企业应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清洁生产审核就是给企业体检,检查各项指标,做出诊断。”参与分组审议的汪纪戎委员表示。


  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强制审核


  去年10月24日,草案曾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当时有委员建议,为了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应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标准规定得更明确,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节能减排强制性要求的关系。


  为此,本次提交的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在新增加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这个规定,就是针对所谓的‘双超’、‘双有’企业。”有参与立法过程的相关人士介绍。


  对于上述列入强制审核范畴的“双超”、“双有”企业,有在一线从事环保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还应该扩大范围,增加“由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特别是拟上市企业,在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看来,一般都是资金充足运转良好的企业,上市后资金更加充裕,应当将更多资金优先用于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实施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不过,亦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上述规定因所涉企业的特殊性,可能并不容易落实。以“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为例,真正要对单位产品能耗定一个标准并不容易。


  “比如炼同样的一吨铜,由于铜矿的品位不一样,能耗就会不一样。”参与分组审议的丁仲礼委员称。


  涉商业秘密可不公布审核结果?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此,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


  “应兼顾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消费者‘知悉权’两个方面。”南振中委员表示。


  在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看来,公众所关心和需要知情的并不是企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如工艺流程以及配方的内容等,而是企业资源有效利用率、有害有毒污染物排放量等等,这些结果跟商业秘密没有直接相关。


  因此,为避免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布审核结果的义务,侯建国委员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除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之外的内容,接受公共监督。”


  南振中委员也表示应对“涉及商业秘密”设置限制性规定。他建议,可采用由企业提出涉及商业秘密的申请,由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决定是否免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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